復仇記
Tuesday, October 6th, 2009
「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申19:21
你有沒有曾經問過….
為何聖經會容納這充滿攻擊性、火爆性、報復性的經文出現?
我們都在 “合理化地報復” 嗎?
它只適用於舊約時代,而新約時代就要強調愛心和包容嗎?
要理解得正確
唯有再一次把經文拉遠一點來看
它的上文是19:15
而下理就在19:21
經文中提到的祭司和審判官
就等同於今天的法官一樣
祭司可以在一個相同於今天的法庭中
一個公義的地方去作一個公平的審訊
懲罰不可多給 也不可少
所以有 「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 以腳還腳」這些原則出現
並不適用於私人的恩怨中
看官明白了嗎?